(2017)黔2301刑初4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常国军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兴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国军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2301刑初474号公诉机关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常国军,男,1980年2月24日生于贵州省兴义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兴义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6日兴义市公安局对其取保候审,同年7月21日兴义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本院于同年8月17日决定继续取保候审。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公诉刑诉[2017]4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常国军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快速审理,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10日19时53分许,被告人常国军酒后驾驶贵A×××××号小型面包车从兴义市文化路往沙井南路方向行驶,行至兴义市盘江路州医院路段农行处时,与同向被害人高某驾驶的陕A×××××号小型普通客车追尾相撞,造成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事故责任认定,常国军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高某无责任;经鉴定,常国军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81.86毫克/100毫升,属醉酒驾驶机动车。认为被告人常国军具有坦白、负事故全部责任的量刑情节。认定的证据有常住人口基本信息、人员核查情况及照片,到案经过,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照片,兴义市宏伟汽车维修有限公司环车检查及施工作业单;证人刘某的证言;被害人高某的陈述;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照片,血液中乙醇含量鉴定意见书及鉴定结论告知书;视频光碟一张;被告人常国军的供述等。建议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常国军二个月至四个月拘役,并处罚金。经审理查明,案发后,常国军积极赔偿高某的经济损失。且对指控事实、证据、罪名、量刑建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常国军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常国军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应从重处罚;常国军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从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以上量刑情节,决定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常国军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彭显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庆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