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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行终3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赵文喜与全椒县人民政府、全椒县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确认征占鱼塘行为违法及行政赔偿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文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皖行终375号上诉人(一审原告)赵文喜,男,1970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赵文喜因请求确认全椒县人民政府、全椒县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征占鱼塘行为违法及行政赔偿一案,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作出(2016)皖11行初41号行政判决,赵文喜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赵文喜以涉案纠纷已经解决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撤回起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赵文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赵文喜撤回上诉;准许原审原告赵文喜撤回起诉;三、一审判决视为撤销。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志强审 判 员 王新林审 判 员 朱达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阮秀芳书 记 员 潘玉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