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4民初100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佛山市禅城区健涂宝化工有限公司与宁毛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禅城区健涂宝化工有限公司,宁毛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4民初10075号原告佛山市禅城区健涂宝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南庄梧村新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796257943X。法定代表人何宝洪。被告宁毛节,男,汉族,1971年5月22日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禅城区健涂宝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毛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宁毛节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禅城区健涂宝化工有限公司撤回本案的起诉。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受理费减半收取2261元由原告佛山市禅城区健涂宝化工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莫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苏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