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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81刑初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周某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181刑初261号公诉机关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男,1982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安徽省天长市,住天长市。被告人周某曾因犯诈骗罪,于2005年2月被天长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9月被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2011年10月17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周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4月13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长市看守所。天长市人民检察院以天检刑诉(2017)第2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犯诈骗罪,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长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董乐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27日,被告人周某向天长市辉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业务员周某1虚构了欲为其母亲办生日宴并需要用烟酒的事实,请周某1帮助介绍做烟酒生意的朋友。周某1遂将天长市华天酒业业务员葛某1介绍给了被告人周某。之后,被告人周某和葛某1商谈了相关事宜,被告人周某并承诺于次日中午办过宴席后结账。尔后,葛某1依约定,于当日在天长市辉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将五年“口子窖”酒15箱交给了被告人周某;于次日上午,将五年“口子窖”酒30箱、硬“中华”香烟4条送至天长市又一村大酒店,交给了被告人周某。被告人周某收到上述烟酒后,随即转手销售,或者自行消费,并关闭手机,隐匿不见。2017年4月12日,被告人周某被天长市公安局抓获。案发后,经天长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被骗的烟酒价值人民币16466.4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葛某1的陈述,证人魏某、周某1、吕某、董某1、王某、周某2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监控视频光盘及制作说明,价格认定结论书,报警接警记录、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说明、前科材料及被告人周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周某有犯罪前科,从重处罚。被告人周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周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3日起至2018年7月12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周某的违法所得责令退赔,发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唐来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曹 茜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有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