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422民初17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王峰与白银西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峰,白银西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422民初1724号原告:王峰,男,汉族,城镇居民,住甘肃省会宁县。被告:白银西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会宁县会师镇鸡儿川。法定代表人:何昶磊,系该公司经理。原告王峰与被告白银西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王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为原告办理西雁颐馨家园4号楼4单元601号商品房产权证书;2、判令被告恢复西雁颐馨家园4号楼4单元601室的供电;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7月25日原、被告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1份,原告按照该合同约定交清了购房款,该房已于2013年8月交付,原告入住并使用,但至今被告未向房屋管理部门申办房屋产权证,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仍未办理。2017年2月被告对原告所购买的该套房屋停止供电,给原告生活造成了巨大困难,为此原、被告多次协商未果,原告遂诉至本院。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合同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会宁县仲裁委员会仲裁,故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王峰。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冯 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霍愿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