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224民初1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原告阮明珠与被告通山县通羊镇石宕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明珠,通山县通羊镇石宕村民委员会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224民初1126号原告:阮明珠,男,1979年5月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阮建国,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成华,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通山县通羊镇石宕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陈绵泳,系该村支书兼村长。原告阮明珠与被告通山县通羊镇石宕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阮明珠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故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阮明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阮明珠负担。审 判 长 华 强人民陪审员 成崇喜人民陪审员 许秀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吴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