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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82执5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吕延彬、赵美海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延彬,赵美海,荣成市人和镇名海石材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82执597号申请执行人吕延彬。被执行人赵美海、荣成市人和镇名海石材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吕延彬与被执行人赵美海、荣成市人和镇名海石材厂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082民初598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赵美海、荣成市人和镇名海石材厂应给付吕延彬10,000元。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全部履行完毕,案件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082民初598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国强审判员  于海明审判员  于浩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卞 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