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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刑更33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罪犯张兆侠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兆侠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刑更3326号罪犯张兆侠,女,汉族,1960年12月17日生,大专文化,安徽省涡阳县人,现在安徽省女子监狱服刑。安徽省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9月4日作出(2006)宣中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兆侠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29.539159万元;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29.539159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1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3年4月28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本院于2015年6月11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安徽省女子监狱于2017年7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于2017年8月9日在本院第五法庭通过远程视频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庐州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晓闰、李功来出庭履行监督职责,执行机关指派干警刘畅、胡静,罪犯张兆侠、证人陈琛等到庭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女子监狱以罪犯张兆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安徽省庐州人民检察院监督意见认为执行机关对罪犯张兆侠提请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兆侠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7年2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另查明,罪犯张兆侠案发后退出全部涉案赃款。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安徽省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宣中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书及没收财产清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兆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该犯系职务犯罪罪犯,减刑时应依法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兆侠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5年4月29日起至2021年2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魏竹梅审判员  曹子健审判员  李崇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