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03民初15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关于原告杨会琼与被告廖建洲、张琼承揽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会琼,廖建洲,张琼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03民初1508号原告:杨会琼,女,出生于1966年6月28日,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被告:廖建洲,男,出生于1974年2月19日,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被告:张琼,女,汉族,出生于1976年5月15日,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原告杨会琼与被告廖建洲、张琼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原告杨会琼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利和民事权利。原告杨会琼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会琼撤诉。案件受理费1410.00元,由原告杨会琼负担。审判员 何凤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罗海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