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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9执45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刘耀帮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耀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9执454-5号被执行人刘耀帮,男,1958年1月10日出生,汉族,高中毕业。住上蔡县蔡都镇李斯路53号。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5195801100039。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刘耀帮犯受贿罪罚金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刘耀帮在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河南上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风光分理处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耀帮在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河南上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风光分理处(账号为6230591505006099890001)存款人民币45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高卫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