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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10刑初3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胡玲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玲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110刑初359号公诉机关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玲,女,汉族,1969年6月11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初中文化,无业,住哈尔滨市香坊区。2002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05年4月15日被撤销缓刑刑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2008年9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2016年1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1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哈尔滨市第二看守所。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检察院以哈香检诉刑诉(2017)3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玲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8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23日16时许,被告人胡玲来到哈尔滨市香坊区香电街XX中学,潜入四楼生物组老师办公室,盗得被害人王某女士包一个(价值150元)、石榴石手串1条(价值1000元)、红宝石戒指1枚(价值1000元)、苹果6型手机1部(价值1000元)、小米手机充电宝1个(价值110元)、现金1800元;盗得被害人刘某苹果6型手机1部(价值2800元)、现金215元。随后又潜入该楼层语文组老师办公室,盗得被害人宋某大润发购物卡1张(余额460元)。胡玲将盗得的女士包扔弃于卫生间,被王某拾回,将盗得的刘某苹果6型手机销赃得款300元,将盗得宋某大润发购物卡消费80余元。案发后赃款赃物已追缴返还被害人。2016年10月13日17时许,被告人胡玲来到哈尔滨市南岗区果戈里大街XX中学,潜入五楼教学组老师办公室,盗得被害人胡某现金10000余元、三星S6手机1部(价值2000元)、面值1000元的远大购物卡2张。赃款、赃物均被其挥霍。综上,胡玲盗窃数额共计22535元。经侦查,胡玲于2016年11月25日在哈尔滨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公诉机关认为,胡玲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系累犯。提请本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并表示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23日16时许,被告人胡玲窜至哈尔滨市香坊区香电街XX中学,潜入四楼生物组老师办公室,盗得被害人王某女士包一个(价值150元)、石榴石手串1条(价值1000元)、红宝石戒指1枚(价值1000元)、苹果6型手机1部(价值1000元)、小米手机充电宝1个(价值110元)、现金1800元;盗得被害人刘某苹果6型手机1部(价值2800元)、现金215元。随后又潜入该楼层语文组老师办公室,盗得被害人宋某大润发购物卡1张(余额460元)。胡玲将盗得的女士包扔弃于卫生间,被王某拾回,将盗得的刘某苹果6型手机销赃得款300元,将盗得宋某大润发购物卡消费80余元。案发后赃款赃物已追缴发还被害人。2016年10月13日17时许,被告人胡玲窜至哈尔滨市南岗区果戈里大街XX中学,潜入五楼数学组老师办公室,盗得被害人胡某现金10000余元、三星S6手机1部(价值2000元)、面值1000元的远大购物卡2张。赃款、赃物均被其挥霍。综上,被告人胡玲盗窃数额共计22535元。公安机关经侦查,于2016年11月25日将胡玲抓获。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证实案件侦破情况。2、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证实其在哈尔滨市XX中学校二号教学楼四层高三生物组办公室,苹果6手机1部、红宝石戒指1枚、石榴石手串1串、包及1800元现金被盗,其在卫生间内找到了被丢弃的空包。3、被害人刘某的陈述证实其在哈尔滨市XX中学校二号教学楼四楼高三生物组办公室,苹果6手机1部、现金215元被盗。4、被害人宋某的陈述证实其在哈尔滨市XX中学校二号教学楼高二语文组办公室,一张大润发购物卡被盗,卡内余额500元左右。5、被害人胡某的陈述证实其在XX中学校五楼数学组办公室,一部粉金色三星S6手机、现金1万余元、二张面值1000的远大购物卡、驾驶证、身份证和银行卡被盗。6、证人李某(XX中学保安)的证言证实2016年11月23日17时左右,有一自称是学生家长的女子来学校找老师,其用内线电话与老师联系后进入校内,经与监控录像核对,发现犯罪嫌疑人就是那个自称是学生家长的人。7、涉案人陆某的供述证实其以300元的价格收购了胡玲持有的手机。8、辩认笔录、辩认照片证实李某从七名女性中指认出冒充学生家长盗窃的胡玲。9、哈尔滨市公安局香坊分局扣押、返还物品、文件清单证实涉案的赃物大润发购物卡、苹果6型手机2部、现金2015元、红宝石戒指1枚、石榴石手链1条、小米手机充电宝1个、牛将军会员卡1张、好利来会员卡1张、IDo会员卡1张已追缴返还被害人。10、哈尔滨市香坊区价格认证中心关于移动电话等物品的价格认定结论书、关于女士包的价格认定结论书、关于移动电话的价值认定结论书、关于移动电源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涉案的苹果6型手机分别价值1000元、2800元、石榴石手串价值1000元、红宝石戒指价值1000元、简佰格牌女士包价值150元、三星牌S6型手机价值2000元、小米移动电源价值110元。11、黑龙江省公安厅刑事技术总队鉴定文书证实送检的现场监控视频与胡玲模拟实验样本视频内目标人人像可供检验部分特征相符。12、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02)南刑初字第584号刑事判决书、本院(2008)香刑初字第324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胡玲此前因犯罪被判刑。13、被告人胡玲的供述供认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胡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提出的适用法律意见正确,应予以采纳。胡玲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鉴于其能自愿认罪,涉案赃物已部分追缴,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胡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25日起至2019年8月2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胡玲退赔被害人胡宁经济损失人民币14000元。三、追缴胡玲违法所得人民币300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马实诺人民陪审员  熊依丽人民陪审员  王春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于婉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