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23刑更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尹泽忠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法院
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尹泽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衡山县人民法院暂 予 监 外 执 行 决 定 书(2017)湘0423刑更13号罪犯尹泽忠,男,1972年9月19日出生于湖南省衡山县,汉族,初中文化。2017年6月20日本院作出(2017)湘0423刑初96号刑事判决书,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罪犯尹泽忠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现罪犯尹泽忠以患有高血压病2级很高危、冠心病、慢性胆囊炎、脂肪肝等病,请求暂予监外执行。经本院审查,罪犯尹泽忠经湖南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检查患有:1、①高血压病3级很高危,高血压心脏病,心肋能Ⅱ级双侧基底节区腔隙性脑梗塞;②胆红素升高原因待查。2、疾病严重程度评估为严重。经南华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罪犯尹泽忠患有高血压3级很高危,高血压心脏病,心功能Ⅱ级双侧基底节区腔隙性脑梗塞,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疾病范围的结论。综上,罪犯尹泽忠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的请求,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计委关于印发《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的通知(司发通[2014]112号文件)附件《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及《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湘司法[2016]37号)第三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罪犯尹泽忠暂予监外执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