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4执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韩婷、马迎格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栾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婷,马迎格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栾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24执150号申请执行人韩婷,女,汉族,1974年4月18日出生,住栾川县,。被执行人马迎格,女,1980年1月13日出生,住栾川县,。本院在执行韩婷申请执行马迎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2016)豫0324民初164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三日内给付101000元及利息,但其至今未履行。本院依程序对被执行人进行“四查”(车辆、存款、房产、证券),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新普审判员 侯红彦审判员 孙留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高 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