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1民初23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鄂尔多斯市瑞兴隆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刘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鄂尔多斯市瑞兴隆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刘雄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21民初2396号原告鄂尔多斯市瑞兴隆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达拉特旗树林召镇”文苑新村”社区综合办公楼。法定代表人马志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军,系鄂尔多斯市瑞兴隆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张尚荣,系鄂尔多斯市瑞兴隆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被告刘雄,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鄂尔多斯市瑞兴隆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刘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鄂尔多斯市瑞兴隆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2日书面向我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刘雄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鄂尔多斯市瑞兴隆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鄂尔多斯市瑞兴隆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刘雄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鄂尔多斯市瑞兴隆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郝吉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边 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