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03民初5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淮南天泉建材有限公司与安徽春雨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南天泉建材有限公司,安徽春雨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3民初5242号原告:淮南天泉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十涧湖东路。法定代表人:陈水,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靖,安徽徽商(淮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春雨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吹垂岗乡墩黄村。法定代表人:王琪彪,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南天泉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春雨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淮南天泉建材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淮南天泉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淮南天泉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淮南天泉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杜晓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乔延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