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23民初16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邱宝林与陈宝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康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宝林,陈宝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康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23民初1692号原告:邱宝林,男,1970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康平县。被告:陈宝柱,男,1990年11月22日出生,住辽宁省康平县。原告邱宝林与被告陈宝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原告邱宝林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邱宝林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宝林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邱宝林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馨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沈雨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