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5民辖终14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重庆建工第二建设有限公司与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建工第二建设有限公司,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民辖终14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建工第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天陈路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051812。法定代表人:郑建武。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南彭街道南湖路306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753062388G。法定代表人:李德志,董事长。上诉人重庆建工第二建设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渝0113民初8487号民事裁定,驳回重庆建工第二建设有限公司对该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重庆建工第二建设有限公司对该裁定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重庆建工第二建设有限公司上诉称,其住所地在重庆市沙坪坝区,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签订的《重庆市建设工程预拌砼供应合同》约定,发生争议,协商不成,向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该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协议管辖的规定,应为有效。故被上诉人按照约定其住所地的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起诉,该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杨兵审 判 员  潘小美代理审判员  陈雯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赵 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