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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2执17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唐春容与广州市品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春容,广州市品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2执1795号申请执行人:唐春容,女,1995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电白县,被执行人:广州市品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黄埔区荔联沧联社区榕西路5号103房。法定代表人:李继文。委托代理人:李继文,系被执行人李香花的哥哥。原告唐春容诉被告广州市品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广州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穗开劳人仲案字(2016)1307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裁决书,被执行人广州市品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向申请人唐春容支付4000元以及迟延履行金。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及自动履行生效裁判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同时,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及房产登记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表示同意法院依法处理。本院认为,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应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粤0112执179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彭建军审 判 员  刘 鑫代理审判员  王新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郑奋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