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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11民初19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段蓉与余旭、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蓉,余旭,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11民初1950号原告:段蓉,女,198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被告:余旭,男,1991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被告: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芙蓉中路269号华联大厦801号。负责人:洪锦平,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单杰,男,1982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汨罗市,系公司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段���诉被告余旭、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段蓉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段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段蓉负担。审 判 长 胡 涵人民陪审员 曾 金人民陪审员 曹群湘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段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