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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6执7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汇友建设工程公司重庆分公司与王建红重庆立全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汇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王建红,重庆立全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56执758号申请执行人:四川汇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被执行人:王建红,男,1969年12月4日出生,汉族,重庆立全科技有限公司经理,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执行人:重庆立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法定代表人:王建红,该公司经理。四川汇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重庆立全科技有限公司、王建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20日作出(2016)渝0232民初1879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重庆立全科技有限公司、王建红未履行义务,四川汇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重庆立全科技有限公司、王建红支付案款45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2320元。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5月12日向被执行人重庆立全科技有限公司、王建红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重庆立全科技有限公司、王建红在执行通知书送达后立即履行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法院(2016)渝0232民初187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重庆立全科技有限公司、王建红未按期履行。本院执行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重庆立全科技有限公司、王建红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情况,未执行到任何财产。并走访了被执行人所在地,发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重庆立全科技有限公司、王建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该公司作出罚款5万元的决定。现被执行人重庆立全科技有限公司、王建红尚欠申请执行人45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2320元。经查,被执行人重庆立全科技有限公司、王建红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重庆立全科技有限公司、王建红的财产线索,经征求申请执行人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四川汇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法院(2016)渝0232民初187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的,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兴文审判员  黄 斌审判员  徐永青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叶 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