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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02执3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忠成与被执行人乔建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忠成,乔建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3136号申请执行人张忠成被执行人乔建嘉依据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陕0802民初1421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乔建嘉应向申请执行人张忠成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3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035元,执行费人民币12270元。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乔建嘉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乔建嘉与申请执行人张忠成达成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02执313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泽彪审 判 员  杨文林代理审判员  周利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高 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