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1执异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孙久慧、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山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久慧,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山分行,眉山西南鑫贸金属有限公司,北京鹤立东方商贸有限公司,李玉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1执异15号异议人(利害关系人):孙久慧,女,汉族,生于1988年4月26日,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山分行。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白杨中路***号。组织机构代码:55347601-7。负责人:李丹凝,行长。被执行人:眉山西南鑫贸金属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岷东新区岷东大道一号。组织机构代码:05413687-8。法定代表人:李秀娟,总经理。被执行人:北京鹤立东方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39号建外SOH06号楼3503室。组织机构代码:76144964-6。法定代表人:李玉民,总经理。被执行人:李玉祥,男,汉族,生于1965年5月9日,住河北省秦皇岛市。在本院执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山分行与眉山西南鑫贸金属有限公司、北京鹤立东方商贸有限公司、李玉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孙久慧对北京鹤立东方商贸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X号院6号楼3502号房产的网络拍卖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孙久慧称,该6号楼3501号房产已经办理不动产权证明,但产权证明上明确记载用途为“公寓”,并非是贵院在《拍卖公告》及《竞买须知》中所描述的“房屋用途为住宅”,如本人在支付全部价款后办理该房产的产权证明,该房产也将记载房屋用途为“公寓”,而非“住宅”。公寓房屋属于商业、办公楼类房屋,与住宅房屋性质完全不同,二者价格差距巨大。京建发【2017】第112号文件明确区分了商办类房屋和住宅房屋,对商办类项目进行了各项限制,同时明确房屋的性质应当按照规划用途进行确认,故本人认为,贵院未查实该房产的规划审批手续,对房屋性质进行错误的描述,导致各竞买人对房产性质产生错误认识后竞相出价,最终本人以10155000元的高价拍得该房产,远远高于该房产的价值。另外,该房产的起拍价为666万元,该价格也是评估机构以住宅房屋性质作出评估的,评估结论发生错误,导致起拍价不真实、不准确,最终也导致成交价格不准确。综上所述,因贵院未真实、准确描述拍卖标的的性质,造成评估结论错误,也给各竞拍人及本人造成错误的认识,导致本人以远远高于房屋价值的价格拍得该房产,本人与贵院签订的“拍卖成交确认书”应属于无效合同,不应发生法律效力,本人向贵院返还竞拍所得的房产,请求贵院将本人已缴纳的保证金35万元予以退还。本院查明,本院受理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山分行申请执行眉山西南鑫贸金属有限公司、北京鹤立东方商贸有限公司、李玉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拍卖的北京鹤立东方商贸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X号院6号楼3502号房产。买受人孙久慧(淘宝ID:heenim49)在缴纳35万元竞买保证金后,以10155000元竞得3502号房产。网拍公告缴款的最后期限为2017年4月10日,孙久慧未缴纳竞买成交价款。本院于2017年6月8日作出(2016)川11执恢9号决定书,对孙久慧缴纳的35万元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本院认为,由于本院在《拍卖公告》及《竞买须知》中将房屋用途描述为住宅,致使孙久慧产生重大误解,购买目的无法实现,本次网络司法拍卖应予撤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撤销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11执恢9号决定书。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肖伟勋审判员 : 刘 平审判员 : 伍 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聪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