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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7执12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柳庆平与王丽松刘兵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庆平,刘兵,王丽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7执1224号申请执行人:柳庆平,男,1968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执行人:刘兵,男,1977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执行人:王丽松,女,1983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申请执行人柳庆平与被执行人刘兵、王丽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3日作出的(2016)渝0117民初52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由被执行人刘兵、王丽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柳庆平返还借款本金1560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因被执行人刘兵、王丽松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柳庆平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受理。诉讼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柳庆平向本院申请了财产诉讼保全,本院于2016年6月14日作出的(2016)渝0117执保172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刘兵名下的位于重庆市合川区合阳办瑞山西路三星锦城怡景苑X幢2-1号房屋(证号:××××)进行了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该查封房屋涉及抵押登记。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作出如下查控措施:本院通过合川区人民法院“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土地房屋情况,发现被执行人刘兵所有上述保全查封房屋一套,并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其他金融产品等财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将上述财产查询信息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柳庆平表示认可本院的查询结果,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信息,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由相关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并将上述财产查找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因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合议庭合议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将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以及财产是否符合处置条件。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合议庭合议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院即将本案纳入终本案件管理系统,从纳入之日起3年内,本院将对本案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土地、房产、车辆、投资(股权)、股票等财产定期自动搜索,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随即自动恢复执行程序。本院主动搜索3年后,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本院将不再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控。申请执行人一旦发现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应向本院提交恢复执行申请书、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及联系方式、被执行人下落或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等材料。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2017)渝0117执122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明均审判员  张安国审判员  尹晓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石钦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