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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21执119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桓台县马桥镇祁家村民委员会、张吉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桓台县马桥镇祁家村民委员会,张吉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1执119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桓台县马桥镇祁家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桓台县马桥镇祁家村。法定代表人:张峰,村民委员会主任。被执行人:张吉习,男,汉族,1951年1月11日生,住桓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桓台县马桥镇祁家村民委员会与被执行人张吉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桓台县马桥镇祁家村民委员会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七条、四百六十八条、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鲁0321执119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俊审判员 夏 军审判员 李 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清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