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706民特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姚华、谢道余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姚华,谢道余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706民特21号申请人:姚华,��,1983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申请人:谢道余,男,1970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姚华、谢道余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7年8月22日经铜陵市义安区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谢道余自愿赔偿姚华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一次性补偿合计46000元;二、以上赔偿除去已支付部分外尚有40000元,谢道余在本协议签字时付20000元,在2018年1月30日前付10000元,余下10000元在2018年10月1日前一次性付清,逾期加付500元违约金,姚华收到第一笔��项后承诺放弃做伤情鉴定;三、双方履行本协议后,此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结束,无其他争议;四、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时生效。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姚华与谢道余于2017年8月22日经铜陵市义安区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焦能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洪 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