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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81执保3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溧阳奥达电梯有限公司与河南腾宇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溧阳奥达电梯有限公司,河南腾宇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81执保304号申请人:溧阳奥达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别桥镇兴城西路168号1幢。法定代表人王忠伟,该公司执行董事。被申请人:河南腾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太康县产业聚集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7077840104H。法定代表人张玉芬,该公司执行董事。申请人溧阳奥达电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腾宇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河南腾宇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价值为132万元的财产。第三人王忠伟、吴莲英以其所有的位于江苏省溧阳市xxxx房产及国有土地使用权为申请人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河南腾宇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价值为132万元的财产或冻结其同等价值的银行存款。二、查封第三人王忠伟、吴莲英所有的位于江苏省溧阳市xxxx的房产及国有土地使用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福岭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史 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