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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22行审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含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巢湖市锦林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含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含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巢湖市锦林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522行审9号申请执行人:含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含山县。法定代表人:朱广平,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王玮,该局政策法规股股长。被执行人:巢湖市锦林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巢湖市。法定代表人:严德青,经营者。申请执行人含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该局于2016年11月14日对巢湖市锦林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烧结空心砖一案作出的(含)市监罚字[2016]1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含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含)市监罚字[2016]1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含)市监罚字[2016]115号行政处罚决定,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本院认为,含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上述案件作出的(含)市监罚字[2016]115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含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含)市监罚字[2016]115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石秀华审 判 员  陶保海人民陪审员  夏 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丁园园附:本裁定书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