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104民初字第6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原告宝鸡百品香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西安市莲湖区大麦场大碗面庄、被告宋亚辉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宝鸡百品香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市莲湖区大麦场大碗面庄,宋亚辉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4民初字第6102号原告:宝鸡百品香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宝平路136号。法定代表人:赵广平,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师正义,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舒,该公司员工。被告:西安市莲湖区大麦场大碗面庄,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丰镐东路**号。经营者:宋亚辉,女,西安市莲湖区大麦场大碗面庄业主。被告:宋亚辉,女,1982年8月7日出生,汉族,西安市莲湖区×号。原告宝鸡百品香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西安市莲湖区大麦场大碗面庄、被告宋亚辉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诉称,2014年1月起,原告为被告代加工蒸碗,被告宋亚辉书写了欠条,共欠货款13.52万元。但至今未付。故敬请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货款13.52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西安市莲湖区大麦场大碗面庄、被告宋亚辉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应诉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为履行加工承揽义务方及接受货币一方,属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王永桓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尹华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