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28执39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林文德、黄国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文德,黄国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28执39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林文德,男,1974年3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和县,被执行人:黄国龙,男,1973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和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文德与被执行人黄国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闽0628民初114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一儒审判员 朱伟才审判员 朱小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 琼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