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110民初13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金见娣与蔡丽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见娣,蔡丽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0民初13127号原告:金见娣,女,1974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被告:蔡丽娜,女,1996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金见娣诉被告蔡丽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金见娣在收到本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明确表示不预交案件受理费并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范国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施琳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