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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91民初37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郑世伟、张洪香诉大连开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世伟,诉称,大连开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辩称,原因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案号 (2017)辽0291民初3783号 当 事 人 原告 郑世伟,男,1980年4月1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方正县。 张洪香,女,1979年4月27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莹华,女,1954年2月7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郑世伟的母亲) 被告 大连开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马路286号。 法定代表人:赵明阳,董事长。 诉辩主张 原告 诉称 要求被告按合同约定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8 801.7元(自2014年8月5日起至2017年7月3日,共1063天,以总房款828 002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零点一计算)。 事实与理由:2013年3月13日,原、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告购买被告案涉房屋,原告依约交付房款,因被告原因至今未办理产权登记。 被告 辩称 未到庭应诉,未予答辩。 查明事实 房屋 地址 鹏运家园(瑞仕尚城)31—22—2号 房屋 面积 91.26平方米 房屋 价款 828 002元,已全部交纳。 约定 办证 被告应在交付房屋使用后一年内将办理权属登记等相关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2013年7月4日交付案涉房屋。 未交 原因 被告原因。 违约 约定 如因被告原因,原告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产权证书的被告负责继续办理,如逾期仍未达到办理条件,则自一年期满后第二月起按每日万分之零点一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本院认为 原告已依约支付全部购房款,被告未在约定期限内为原告办理产权登记,原告要求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的请求,予以支持。 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主文 被告大连开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郑世伟、张洪香支付违约金8 801.7元(自2014年8月5日起至2017年7月3日止,共1063天,以总房款828 002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零点一计算)。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大连开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告知内容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马晓倩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 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