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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24民初23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开化县天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徐先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开化县天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徐先林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24民初2301号原告:开化县天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化县芹阳办事处古溪路36-1号,机构代码:9133082467256233XW。法定代表人:方伟兵,职务:公司经理。被告:徐先林,男,1964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开化县。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受理原告开化县天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先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开化县天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吴清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林宇琼书 记 员 周 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