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7515民申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张晶波、张静洪因与张静涛、张婉秋、张静杰、张玉梅法定继承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海林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晶波,张静洪,张静涛,张婉秋,张静杰,张玉梅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海林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7515民申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张晶波,男,1953年6月3日出生,汉族,大海林林业局东方实验农场退休工人,住大海林林业局。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张静洪,男,1955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大海林林业局混岗职工,住大海林林业局。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延辉,黑龙江森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张静涛,男,1958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大海林林业局街道办事处工人,住大海林林业局。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张婉秋,女,1957年3月5日出生,汉族,大海林林业局第二小学退休教师,住海林市大海林林业局。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张静杰,男,1960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哈尔滨市南岗区小华饮料公司职工,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张玉梅,女,1962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牡丹江市自来水公司退休工人,住牡丹江市西安区。再审申请人张晶波、张静洪因与被申请人张静涛、张婉秋、张静杰、张玉梅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黑7515民初7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张晶波、张静洪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祁连龙审判员 刘海霞审判员 宋世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 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