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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4民终5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梁杰、蒋旺芬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梁杰,蒋旺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4民终515号上诉人(一审被告):梁杰。委托诉讼代理人:邱俊山,广西彤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悦,广西彤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蒋旺芬。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婉玲,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扶阳,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梁杰因与被上诉人蒋旺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2016)桂0403民初12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被上诉人蒋旺芬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一审起诉。本院认为,被上诉人蒋旺芬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其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允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2016)桂0403民初1237号民事判决;二、准许被上诉人蒋旺芬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32112元(被上诉人蒋旺芬已预交),减半收取16056元,由蒋旺芬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2112元(上诉人梁杰已预交),减半收取16056元,由蒋旺芬负担。一、二审法院各多预收部分,均由各法院直接退给梁杰。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周松贤审判员  刘创祥审判员  林 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彭梦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