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2执6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杨梦、马友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梦,马友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22执672号申请执行人:杨梦,女,1977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太和县,被执行人:马友杰,男,1954年11月2日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梦与马友杰买卖合同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1222民初3043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未按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本案未执行标的114030元,因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院就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期间的限制。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皖1222民初3043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陈治军审判员 龚培民审判员 张进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慧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