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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4执1418号之六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正街支行、湖北玛雅经典家居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正街支行,湖北玛雅经典家居有限公司,颜帅勇,帅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武汉市硚口区人���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4执1418号之六申请执行人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正街支行,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利济南路107-109号。负责人张利阳,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湖北玛雅经典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古田二路汇丰企业总部2栋A座6楼604房。法定代表人颜帅彪,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颜帅勇,男,汉族,1977年8月8日出生,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被执行人帅丽,女,1981年3月31日出生,住武汉市洪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104民初303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8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湖北玛雅经典家居有限公司、颜帅勇、帅丽3日内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颜帅勇的银行存款38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熊向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 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