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5执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李新武与梁玉青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井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井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新武,梁玉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2405执197号申请执行人李新武,男,1967年6月29日出生,住龙井市。被执行人梁玉青,女,1974年4月16日出生,住吉林省龙井市。申请执行人李新武与被执行人梁玉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作出的(2017)吉2405民初30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梁玉青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新武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请求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70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梁玉青名下无存款、无车辆、无工商登记,有一处房产(产权证号:××××××,标号:×××,面积:72平米)。申请执行人李新武及本院其他以梁玉青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梁玉青自行和解处理该房产,变现后申请执行人李新武分得现金7447元。此外,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梁玉青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亦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申请执行人李新武同意本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2405执197号执行案件对(2016)吉2405民初30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京在审判员 金 哲审判员 崔 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金敬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