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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8民初127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重庆恒兆房地产有限公司与彭松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恒兆房地产有限公司,彭松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8民初12777号原告重庆恒兆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滨西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7935008212。法定代表人张方明,董事长。被告彭松,男,汉族,1983年1月13日出生,住址重庆市渝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恒兆房地产有限公司诉被告彭松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期预交诉讼费,经本院通知后仍未预交也未申请减、缓、免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罗远西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晓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