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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822民初17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张新忠与张新忠返还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新忠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822民初1770号原告:张新忠,男。被告:张新忠,男。原告张新忠与被告张新忠返还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张新忠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新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新忠负担。审判员  于晓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伟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