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822民初17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张新忠与张新忠返还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新忠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822民初1770号原告:张新忠,男。被告:张新忠,男。原告张新忠与被告张新忠返还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张新忠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新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新忠负担。审判员 于晓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伟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