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28民初3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原告李XX诉被告李X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方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方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28民初384号原告李XX,男,汉族。被告李X,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X诉被告李X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原告李XX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计1550元,由原告李XX负担。审判员 冯俊保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亚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