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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28民初3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原告李XX诉被告李X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方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方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28民初384号原告李XX,男,汉族。被告李X,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X诉被告李X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原告李XX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计1550元,由原告李XX负担。审判员  冯俊保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亚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