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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83执9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刘志芳、福建省建瓯市新叶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志芳,福建省建瓯市新叶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783执985号申请执行人刘志芳,女,1970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建瓯市。被执行人福建省建瓯市新叶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建瓯市。法定代表人周跃飞,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梅,女,199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建瓯市。申请执行人刘志芳与被执行人福建省建瓯市新叶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闽0783民初183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志芳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借款本金53255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并通过“点对点”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银行、证券、房产、土地、工商、车辆、林权相关登记管理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已将上述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网公布。同时,限制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综上,本院执行中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梅文侃审 判 员  吴克平代理审判员  黄国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龚子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