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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2221民初5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21

案件名称

原告马进宝与被告索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门源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进宝,索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221民初589号原告马进宝,男,回族,青海省门源县人。被告索军,男,回族,青海省湟中县人。原告马进宝与被告索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后,原告马进宝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进宝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进宝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进宝负担。代理审判员  云生旭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郝园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