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2221民初5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21
案件名称
原告马进宝与被告索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门源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进宝,索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221民初589号原告马进宝,男,回族,青海省门源县人。被告索军,男,回族,青海省湟中县人。原告马进宝与被告索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后,原告马进宝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进宝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进宝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进宝负担。代理审判员 云生旭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郝园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