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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13民初1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李秋莉与樊龙、樊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秋莉,樊龙,樊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13民初1331号原告:李秋莉,女,1967年10月8日生,汉族,昆明市东川区居民,住东川区,被告:樊龙,男,1973年11月4日生,汉族,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办事处大营盘村居民,住该村。被告:樊敏,男,1981年1月9日生,汉族,昆明市东川区养护段员工,住东川区。原告李秋莉与被告樊龙、樊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原告李秋莉于2017年8月14日以原、被告已经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秋莉撤诉。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李秋莉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林 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孔丽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