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执字第4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山西志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山西美隆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阳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西志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西美隆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阳执字第46-9号申请执行人:山西志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武荣,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山西美隆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津平,职务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山西志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山西美隆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阳商初字第78、80号民事调解书及(2015)阳执字第46号、46-1号执行裁定,分别于2014年8月5日、2015年5月29日以(2014)阳执字第77-2号、78-2号、80-2号、46号、46-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山西美隆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10处房产。并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但被执行人山西美隆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7年5月2日本院依法公开拍卖被执行人山西美隆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上述查封财产。买受人刘新东于2017年7月10日在第二次网拍竞拍过程中,分别以3679100元、3751908元、3761257元的最高价竞得被执行人山西美隆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位于阳泉市泉中路45号美隆国际商业广场B座7层(1048.04平方米)、阳泉市泉中路45号美隆国际商业广场B座13层(1052.92平方米)、阳泉市泉中路45号美隆国际商业广场B座14层(1052.92平方米)三套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阳泉市泉中路45号美隆国际商业广场B座7层(面积为1048.04平方米)、阳泉市泉中路45号美隆国际商业广场B座13层(面积为1052.92平方米)、阳泉市泉中路45号美隆国际商业广场B座7层(面积为1052.92平方米)的所有权归买受人刘新东所有;上述财产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刘新东时转移。二、买受人刘新东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张朝晖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执行员 :侯添誉书记员 :郗丽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