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2刑初2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石某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302刑初210号公诉机关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石某,女,1981年11月29日出生于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住淄博市淄川区。2016年12月30日因涉嫌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被取保候审,经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7年8月2日被取保候审。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8月7日以川检公诉刑诉(2017)1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石某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戚加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石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石某自2015年9月至2016年2月期间,先后多次通过微信收购疑似象牙制品手串、牌子、珠子及隔片等用于收藏。经国家林业局野生动植物检测中心鉴定,石某非法收购的疑似象牙制品为长鼻目象科非洲象或亚洲象上门齿(现生象牙)制品,重265.0克,价值合计11041.75元人民币。针对上述指控,公诉人当庭讯问了被告人,并向本院提供了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石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请求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石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事实及提供的证据均无异议。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人李某、郑某证言、发破案说明及移交案件线索的通知、户籍证明及证明、照片、快递单据、聊天记录、搜查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被告人石某亦当庭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本院均予以确认。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石某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上缴涉案象牙制品,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石某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完毕。)二、扣押在案的象牙制品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郑 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司丽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