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民终123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陈凤冉、李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凤冉,李帅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终123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凤冉,男,1962年10月20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帅,男,1987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上诉人陈凤冉与被上诉人李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7)豫0103民初698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凤冉于2017年7月12日提出撤回上诉申请,其自愿撤回对被上诉人李帅的请求。本院认为,陈凤冉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凤冉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784元,减半收取1392元,由上诉人陈凤冉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玉章审判员 李 黎审判员 苟 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 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