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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民终123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陈凤冉、李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凤冉,李帅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终123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凤冉,男,1962年10月20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帅,男,1987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上诉人陈凤冉与被上诉人李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7)豫0103民初698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凤冉于2017年7月12日提出撤回上诉申请,其自愿撤回对被上诉人李帅的请求。本院认为,陈凤冉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凤冉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784元,减半收取1392元,由上诉人陈凤冉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玉章审判员  李 黎审判员  苟 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 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