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81民初40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李文翠与王小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翠,王小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沂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381民初4096号原告:李文翠,女,1955年5月18日出生,住新沂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可升,新沂市安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梅,新沂市安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小豹,男,1994年11月3日出生,住新沂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沂支公司,住所地新沂市市府路55号。主要负责人:潘霞,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男,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文宽,男,该公司法律顾问。原告李文翠与被告王小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沂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新沂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文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梅、被告王小豹、被告人保新沂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文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文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赔偿医疗费13781.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00元(50元/天×20天)、营养费2720元(34元/天×80天)、护理费21280元(266元/天×80天)、交通费500元、保全费720元,合计40001.4元;2.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5月1日13时许,王小豹驾驶苏C×××××号小型轿车,沿新沂市高流镇岭西村东西水泥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圩里组地段时,遇李文翠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致李文翠受伤,两车损坏。后李文翠被送至新沂市中医医院进行治疗,支付医疗费数万元,在出院后多次向两被告主张权利未果,特提起本案诉讼。王小豹辩称,事故发生属实,但李文翠主张的部分赔偿费用过高,事故发生后,王小豹已支付4000元。人保新沂公司辩称,肇事车辆在人保新沂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同意在法定范围内进行理赔。李文翠主张的医疗费应扣除10%的非医保用药,病情证明书只是医疗证明,不能作为其诉请的依据,对护理费的计算不予认可,诉讼费不应由人保新沂公司负担。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5月1日13时许,王小豹驾驶苏C×××××号小型轿车,沿新沂市高流镇岭西村东西水泥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圩里组地段时,遇李文翠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致李文翠受伤,两车损坏。此次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王小豹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负事故全部责任,李文翠无责任。李文翠受伤后即被送至新沂市中医医院治疗,经诊断,李文翠主要伤情为T12胸椎骨折、颈部损伤,李文翠为此住院治疗20天,花费医疗费13031.42元,出院医嘱:“1.出院后继续卧床3个月以上,切勿早坐起、主动侧翻身及下床活动、功能锻炼……2.每个月来院复查了解骨折愈合情况,根据情况指导下床活动及功能锻炼;3.定期复诊(每月一次);4.如有不适,门诊随诊”。李文翠出院后于2017年5月25日、2017年6月29日至新沂市中医医院检查治疗,分别支付医疗费5元、285元。2017年5月25日,新沂市中医医院为李文翠出具病情证明书,建议:“1.休息一个月;2.住院期间及出院后均需一人护理并加强营养;3.定期复诊(每月一次);4.如有不适,门诊随诊”。2017年6月29日,新沂市中医医院再次为李文翠出具病情证明书,建议:“1.继续休息一个月;2.平卧床,需一人护理并加强营养;3.定期复诊(每月一次);4.如有不适,门诊随诊”。李文翠住院期间由其儿子张志福护理,张志福系杭州安宣物流有限公司员工,杭州安宣物流有限公司出具了书面证明,主要内容为:“张志福于2015年8月入职,从事冷链物流运输岗位,月收入8000元,自2017年5月1日请假护理其母亲期间,工资未发”。另查明,苏C×××××号小型轿车为王小豹所有,该车在人保新沂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王小豹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事故发生后王小豹为李文翠支付住院期间医疗费2000元。李文翠诉前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王小豹驾驶的苏C×××××号小型轿车(保全价值70000元),本院依法裁定查封了该车辆。以上事实,有李文翠提交的事故认定书、机动车行驶证、住院病案、医疗费发票、结账清单、病情证明书、书面证明、常住人口登记卡、机动车驾驶证、书面证明、工资表、保险单、民事裁定书,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王小豹驾驶车辆的违法行为导致本次事故的发生,具有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由于人保新沂公司为涉案苏C×××××号车辆承保了交强险,因此对于李文翠的损失,应首先由人保新沂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王小豹赔偿。事故发生后,李文翠对其所花费的医疗费提交了医疗费发票及费用明细清单,医疗费应以实际支出的13321.42元为准。李文翠因伤住院治疗20天,住院伙食补助费应参照当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20天。根据李文翠伤情及医生建议,结合公安部《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本院酌情认定李文翠因本次交通事故受伤的护理期、营养期分别为70天、60天。李文翠称受伤期间由儿子张志福护理,符合常理,但李文翠为证明护理人员因护理减少收入的证明,仅提供了护理人员的工资表及工资证明,但并无工资发放流水、劳动合同、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社保缴纳证明等予以佐证,故不足以证明其因护理减少的收入,对其护理费损失按照护工标准予以计算。李文翠因本次交通事故必然遭受一定的交通费损失,结合其住院就医的地点、时间等因素,本院酌情认定交通费为200元。李文翠因交通事故受伤后,医院根据其伤情采用相应的药物及医疗技术进行积极救治,至于用药范围,非受害人及被保险人所能分辨和控制,除确非保险事故引起的医疗行为或用药外,保险人均应予以赔偿,且人保新沂公司也未能指出非医保用药的范围和可替代药物的价值,故对人保新沂公司要求扣除非医保用药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根据李文翠主张及其提供的证据,结合两被告质证,李文翠的各项损失经审理确定为:医疗费13321.4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00元(50元/天×20天)、营养费2040元(34元/天×60天)、护理费5600元(80元/天×70天)、交通费200元,合计22161.42元。以上损失,应由人保新沂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合计15800元,剩余6361.42元由王小豹赔偿,扣除已付2000元,还应再赔偿4361.42元。综上所述,人保新沂公司应当向李文翠支付赔偿款15800元,王小豹应向李文翠支付赔偿款4361.42元,李文翠超出以上范围的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判决如下: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沂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李文翠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赔偿款合计15800元;二、王小豹于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李文翠支付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赔偿款合计4361.42元;三、驳回李文翠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元,保全费720元,合计920元,由李文翠负担340元,由王小豹负担58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赵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