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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5民初8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郑占水与申哲浩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井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占水,申哲浩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5民初836号原告:郑占水,男,1980年3月18日出生,现住龙井市。被告:申哲浩,男,1975年2月1日出生,住龙井市。原告郑占水与被告申哲浩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原告郑占水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占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郑占水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占水承担。审判员  张淑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文惠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