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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民终8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西安泽泰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与陕西德飞新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西安泽泰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陕西德飞新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民终814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安泽泰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芦晓燕,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妍娜,陕西华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阳,陕西华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德飞新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贾飞温,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牛蓓,该公司法务部员工。上诉人西安泽泰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泽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陕西德飞新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飞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6)陕0113民初60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泽泰公司之法定代表人芦晓燕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妍娜与刘阳、被上诉人德飞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牛蓓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泽泰公司上诉请求:1、将一审判决改判为“由德飞公司向泽泰公司支付服务费24000元及至实际付清之日的滞纳金”或将本案发回重审。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德飞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判决查明事实不清。一审中,泽泰公司提交了多份证据能够证明泽泰公司已向德飞公司推荐人才一位,该人才于2015年11月4日上班。后泽泰公司向德飞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以上均有双方的聊天记录以及发票信息相对应。2、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一审中泽泰公司提交了证据证明双方履行合同的情况,而德飞公司并未提交任何证据支持其答辩意见。且,德飞公司对事实部分的回答前后矛盾,显然刻意隐瞒客观事实逃避法律责任。德飞公司辩称,合同期间内泽泰公司并未向德飞公司推荐相关人才,所以德飞公司不应向泽泰公司支付任何费用。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泽泰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德飞公司支付泽泰公司全部服务费24000元;2、德飞公司依约向泽泰公司支付滞纳金8736元(暂计算至2016年6月27日)及至实际付清之日的滞纳金;3、本案诉讼费由德飞公司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7月31日,甲方德飞公司与乙方泽泰公司签订委托招聘合同一份,合同约定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信息,向甲方推荐候选人。甲方在接到乙方的人选推荐报告当日签收确认,并在五个工作日内,明确告知乙方需要进行面试的人选名单,同时在此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安排面试。年薪60000元以上人员的付款方式:乙方推荐的人选到甲方上岗五个工作日内,乙方将向甲方发出付款通知书,甲方须在接到该通知书十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该岗位招聘服务费的50%,录用人员在甲方工作满三个月后的十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服务费余款;年薪60000元以下人员付款方式:乙方推荐的人选到甲方上岗十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若甲方逾期支付,乙方将从发出付款通知书后的第二十日起,向甲方收取每日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年薪60000元(含)以上,服务费为年薪的20%,保证期为三个月;年薪60000元以下的服务费为一个月工资,保证期为一个月。另查明,2015年8月14日,陕西德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更名为陕西德飞新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一审法院认为,泽泰公司与德飞公司签订的委托招聘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应当予以确认。本案争议焦点为:泽泰公司是否向德飞公司推荐其所称的人才一位。对于本案争议的焦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的规定,泽泰公司称其向德飞公司推荐人才一位,但其提供的证据未能证明其向德飞公司推荐人才一位,故对于泽泰公司所称的该事实,依法不予认可。因泽泰公司向德飞公司推荐人才的事实一审法院依法不予认可,故泽泰公司要求德飞公司支付全部服务费24000元的诉请及支付滞纳金8736元的诉请,依法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西安泽泰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618元,由泽泰公司承担。本院二审期间,泽泰公司提交3组证据如下:1、刘琪的离职申请表、离职审批表、离职交接表、离职面谈表、离职手续清单、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书、代理人许妍娜与刘琪的通话短信、德飞公司给刘琪发放工资的银行流水及刘琪向公司报销材料款的银行流水、芦晓燕与刘琪的通话录音等,证明刘琪曾在德飞公司工作,且工作时间超过三个月,工作期间刘琪向德飞公司报过材料款,公司通过银行给刘琪支付报销的材料款,刘琪离职后德飞公司给刘琪补发工资数额达17000元。2、德飞公司李宁出具的证明及李宁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刘琪是由泽泰公司推荐给德飞公司入职的,德飞公司并没有依据合同向泽泰公司支付服务费。3、贺某证人证言,证人贺某到庭作证,其证明2016年年初以前其在德飞公司人力资源部做招聘专员工作,大概在2015年6、7月份德飞公司通过泽泰公司招聘了一位技术方面的员工叫刘琪,是男性,在2015年9月底10月初德飞公司给泽泰公司支付招聘服务费款项时,其到泽泰公司取过招聘刘琪的服务费发票,进行报销,贺某将该服务费发票取回来后让相关的领导签字并交给了主管领导李宁,之后的事情其就不清楚了。德飞公司质证意见为:1、对第1组证据刘琪向公司报销材料款的银行流水真实性认可,对证明目的不认可,仅有银行转账流水不能证明刘琪在其公司工作,也不能证明工资。对该组其余证据的证据三性均不认可,也不能证明上面签字是所属部门本人签字,因为是孤证,没有盖章确认,劳动协议书仅有刘琪个人签字。录音不能证明是刘琪本人的录音,不能证明推荐了刘琪。2、对第2组证据的证据三性均不认可,不能证明李宁为德飞公司员工。且该两组证据在一审中泽泰公司并未提交,不符合证据规则,不应被采纳。3、证人贺某称其已经离职,其证言不能证明其陈述的事实发生在其与德飞公司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泽泰公司与德飞公司签订的委托招聘合同明确写明授权代表是马思源,不能证明证人有权代表公司对外处理事务,证人证言只说明其处理发票事宜,不能证明德飞公司要求泽泰公司推荐工程师,也不能证明泽泰公司向德飞公司推荐了相应的人才,对证人证言应不予采纳。德飞公司二审未提交新证据。本院依职权向德飞公司人事总监何峰进行调查,何峰对于泽泰公司提交的离职审批表、离职手续清单上面其本人的签字表示认可,但认为该签字是否系其本人在该表格中的签字表示怀疑。何峰认可贺某原系德飞公司行政人事部门员工,并认可泽泰公司提交的离职面谈表其公司目前仍在使用。结合双方当事人的举证及法庭调查情况,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一审判决查明事实属实。另查明,贺某原系德飞公司行政人事部门员工,常静曾经是德飞公司财务人员,刘建波是德飞公司研究院人员,何峰系德飞公司人事总监。本院认为,QQ聊天记录予以认可,称确系其与泽泰公司法定代表人芦晓燕的聊天记录,同时证明了因发票信息有误,泽泰公司曾两次给德飞公司出具发票。另在二审中,德飞公司及其人事总监何峰对于贺某、常静、刘建波等人员均系其公司员工予以认可。上述人员均能够与泽泰公司二审提交的刘琪离职手续中的人员名称、部门相互对应。故综合全案证据及庭审调查情况,泽泰公司提交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已经形成证据链条,能够证明泽泰公司主张其公司向德飞公司成功推荐了一名人才即刘琪之事实存在高度可能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对该事实予以认定,故德飞公司应向泽泰公司支付服务费24000元。按照双方委托招聘合同约定,录用人员在甲方工作满三个月后的十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服务费余款。刘琪于2015年11月4日入职,2016年2月20日离职,工作已满三个月,德飞公司至迟应于2016年2月17日之前向泽泰公司支付服务费,但德飞公司未按照约定支付服务费,依照合同约定,应支付滞纳金。但双方约定滞纳金为日千分之二,该约定标准过高,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计算标准,较为适宜。综上所述,泽泰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一审判决应予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6)陕0113民初6030号民事判决;二、陕西德飞新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西安泽泰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支付服务费24000元及滞纳金(以24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6年2月1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驳回西安泽泰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618元,由西安泽泰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618元(西安泽泰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西安泽泰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负担50元,陕西德飞新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56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于执行时一并清结。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王吉利审判员  何 强审判员  任 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媛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