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82民初20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建德市资产经营投资有限公司与汪雪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建德市资产经营投资有限公司,汪雪林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82民初2094号原告:建德市资产经营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德市新安江街道新安东路555号。法定代表人:王建廷,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泽路,浙江新安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雪林,男,1963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建德市,原告建德市资产经营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汪雪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建德市资产经营投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2日以被告汪雪林已履行完毕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的纠纷经调解已达成一致,且当事人已履行完毕。原告建德市资产经营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建德市资产经营投资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建德市资产经营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曙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津 微信公众号“”